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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信系统技术要求(煤矿六大系统之一)

发布日期:2013-05-07   浏览次数:2362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制定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建设完善重庆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渝煤监技装〔2010〕325号)。为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重庆煤矿安全监察组织编制了《重庆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等12项规定,请遵照执行。根据渝煤监技装〔2010〕359号文件,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的总体要求!详见以下对重庆市煤矿通信联络系统技术要求(试行)

煤矿通信系统技术要求范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通信联络系统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使用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煤矿通信系统技术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3:1995)
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4:1995)
GB/T 17626.5-1999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5:1995)
MT 20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MT 210-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
MT 211-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质量检测规则
MT 286   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 401   煤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MT/T 722-1998  煤矿监控主要性能测试方法
MT/T 899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

煤矿通信系统技术要求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本标准。

3.1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

煤矿在生产、调度、管理等各环节能够实现直接通信联络的系统。

3.2 矿井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使调度与设在生产各环节的被调度之间能实现直接通话联系,实现全矿井生产调度指挥的有线通信系统。

3.3 矿井无线通信系统

能够实现矿井无线通信的系统。

3.4 矿井广播系统

能够实现矿井中地面对井下语音广播的系统。

3.5 组呼

输入组呼编号呼叫该组的所有终端设备。

3.6 全呼

输入全呼指令呼叫系统中全部终端设备。

3.7 广播

对系统内所有终端设备播放语音或其他音响效果,期间终端设备处于单工通信状态。

3.8 插播

强行切断系统内所有设备的语音通话,并强制其播放语音或其他音响效果,期间终端设备处于单工通信状态。

煤矿通信系统技术要求分类

4.1 型号

产品型号应符合MT/T 286的规定。

4.2 分类

4.2.1 按系统类型分:
a)      矿井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b)      矿井无线通信系统;
c)      矿井广播系统;
d)      其他。
4.2.2 按通信类型分:
a)      单工通信;
b)      半双工通信;
c)      全双工通信。
4.2.3 按通信方式分:
a)      有线方式;
b)      无线方式。

煤矿通讯系统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系统的设备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5.2 环境条件

5.2.1 系统中位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15℃~30℃;
b)    相对湿度:40%~70%;
c)    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
d)    大气压力:80KPa~106KPa;
e)    GB/T 2887 规定的尘埃、噪声、照明、电池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5.2.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0℃~40℃;
b)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c)    大气压力:80kPa~106 kPa;
d)    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5.3 供电电源

5.3.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 
a)    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10%;
b)    谐波:不大于5%;
c)    频率:50Hz,允许偏差±5%。
5.3.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   
a)    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
――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
――其他井下产品:-25%~+10%;
b)    谐波:不大于10%;
c)    频率:50Hz,允许偏差±5%。

5.4 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控制中心、调度台(可与控制中心一体化)、中继器(可缺省)、信号装置(电话交换机或无线基站、编解码器)、终端设备(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播音器)、电源、电缆(或光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5.5 煤矿通信系统技术要求主要功能

5.5.1 系统主要功能
5.5.1.1 系统应具有终端设备与控制中心或调度台之间的双向语音通信功能;
5.5.1.2 系统应具有由控制中心或调度台发起的组呼功能;
5.5.1.3 系统应具有由控制中心或调度台发起的全呼功能;
5.5.1.4 系统应能够显示发起通信的终端设备的位置和编号;
5.5.1.5 系统应能够查询终端设备目前所处的位置;
5.5.1.6 系统应具有通信历史记录并可进行查询;
5.5.1.7 系统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
5.5.1.8 系统应具有对系统设备工作状态的连续监测功能;
5.5.1.9 系统应具有防止修改实时数据和历史记录等存储内容(参数设置及页面编辑除外)的功能;
5.5.1.10 系统应能对终端设备的当前通信状态进行提示;
5.5.1.11系统宜具有无线移动通信和语音广播功能;
5.5.1.12系统宜具有由控制中心或调度台发起的插播功能;
5.5.1.13系统宜能够对不同终端设置不同优先权的功能,保证重要信息及时传递;
5.5.1.14 若存在多种类型的通信系统共存时,各系统宜能实现互通。
5.5.2 人机对话功能
5.5.2.1 系统应具有人机对话功能,以便于系统设置、参数修改、功能调用、图形编辑等;
5.5.2.2 系统应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对参数设置等必须使用密码操作,并具有操作记录;
5.5.2.3 除报警状态外,在任何显示模式下均应能直接进入所选的显示内容、参数设置、页面编辑、查询等方式。
5.5.3 报警和避险通信联络功能
5.5.3.1 系统应具有发布紧急通知和危险警报功能;
5.5.3.2 系统应具有由终端设备发起的呼救功能,终端设备可直接向控制中心或调度台发送呼救信号,控制中心或调度台应有声光提示并能够显示报警位置;
5.5.3.3 系统应具有与避险硐室或救生舱内避险人员实现语音通话的功能,宜具有视频通信功能;
5.5.3.4 系统宜具有监测监控异常状态文字短信息报警功能。

5.6 主要技术指标

5.6.1 通信距离
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
5.6.2 容量
系统中信号装置数量、终端设备数量、信号装置或系统内终端设备并发数量由相关标准规定。
5.6.3 终端设备输出功率
系统终端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5.6.4 信号设备输出功率
系统信号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5.6.5 无线设备工作频率
系统中无线设备的工作频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5.6.6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电网停电后,系统中设备的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

5.7 传输性能

系统的信息传输性能应符合MT/T 899的有关要求。

5.8 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供电电压在产品标准规定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内,系统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本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9 工作稳定性

系统应进行工作稳定性试验,通电试验时间不小于7d,系统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本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10 抗干扰性能

5.10.1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3-1998规定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其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本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酷等级由相关标准规定。
5.10.2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4-1998规定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其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本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酷等级由相关标准规定。
5.10.3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5-1999规定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其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本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酷等级由相关标准规定。

5.11 可靠性

系统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宜不小于800h。

5.12 防爆性能

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为防爆型电气设备,宜为本安型。防爆型设备应符合GB 3836的规定。

安装、使用与维护

6.1安装与使用

6.1.1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不小于24h,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6.1.2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同水平海拔*高点,应安装信号装置和终端设备。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以及煤矿认为重要需经常联络的场所等,应安装直通矿调度室的信号装置和终端设备;
6.1.3 井下运输大巷、石门及其他人员通行的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等人员密集的施工区域应安装信号装置和终端设备;
6.1.4 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内的通信设备应铺设在专用的具有防损毁措施的信号传输管线内;
6.1.5 行政通信系统应与井下调度通信系统分开,行政通信系统宜与公共通信网络联网;
6.1.6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6.1.7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6.1.8 井下通信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6.1.9 信号设备和固定式终端设备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6.1.10 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6.1.11 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测试,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小时,应及时更换;
6.1.13 应定期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控制中心;
6.1.14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防雷和接地措施。

6.2 维护与管理

6.2.1 系统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6.2.2 维护人员发现系统有异常情况应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6.2.3 系统应建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
6.2.4 系统控制中心应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运行和使用记录,由有关负责人审批签字。遇到异常情况或报警信息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记录备案。
6.2.5 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工作正常。

6.3 技术资料

6.3.1 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a)    设备、仪器台账;
b)    设备故障登记表;
c)    设备检修记录;
d)    巡检记录;
e)    系统运行报告;
f)    值班日(班)报表;
g)    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h)    报警、求救信息报表;
i)    系统及设备异常情况及处理报表。
6.3.2 应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图上注明设备分布情况,设备名称、类型、安装位置、供电方式、通信方式、传输线连接方式等,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报负责人审批签字。
6.3.3 系统历史数据应每月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1年以上。
6.3.4 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6.3.5 系统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